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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公告信息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变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6-28 浏览字体:[      ]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19〕79号)等监管要求,为保障您单位在我行的权益,我行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新版《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新协议”。现将新协议内容予以公示,请您充分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为公示期,请2019年6月1日(不含)前已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于公示期内前来我行开户网点重新签订协议,如因故未前来重签或公示期满后,视同认可我行新协议并自愿遵守。

若您对新版协议有疑问的,敬请垂询我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021-962999、4006-962999。若您对新版协议调整内容有异议的,您有权向我行申请终止相关账户服务。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日

 

 


附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

为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确保合法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自主选择在甲方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甲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除非明确要求提供原件,本协议项下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应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账户有效期

本账户:c不设置有效期;

        c有效期至               日。

3、 乙方承诺在使用各类银行结算账户时,要遵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办理各项结算业务,并遵循相关限额控制。

4、 乙方不得利用银行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账户套取现金。乙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甲方的相关规定预留印鉴。乙方的预留印鉴应与乙方证明文件保持一致,如乙方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则乙方的预留印鉴须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乙方应妥善保管印鉴卡,如乙方印鉴卡保管不善引起的纠纷或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6、 乙方的预留印鉴作为验证单位身份,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基础验证方式。乙方向甲方申请使用其他验证方式的,需另行办理。

7、 乙方更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包括对账地址)、名称(但不改变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或乙方的其它开户资料的变更,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日期为准。

8、 乙方如需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并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乙方尚未清偿任何甲方债务(含欠费)的,不得申请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9、 乙方撤销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甲方核对该账户的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如有),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无法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原件(如有)的,应出具有关证明,且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 对于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了金融服务的,乙方应按照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或甲方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支付费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提供的开立结算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后,为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负责对乙方在甲方所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应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证乙方的资金安全。

3、 甲方承诺在甲乙双方银企关系存续期间,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的办理乙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并向乙方及时推介甲方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环境。

4、 甲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方式,及时为乙方提供对账数据。

5、 甲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收付、库存等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6、 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应通知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乙方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乙方自愿销户,甲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甲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并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款项处置事项。

7、 如乙方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情况属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双方业务关系。

8、 如乙方为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甲方有权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结算账户非柜面业务,并5年内拒绝为乙方新开立账户。

9、 如乙方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限制乙方交易或终止双方业务关系。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双方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严格遵循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凡因一方的主观原因而造成的后果,由该方承担。

2、 乙方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如乙方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甲方有权对该账户以及乙方其后又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采取销户措施。

3、 甲乙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4、 为保障乙方账户资金的安全,甲方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的部分大额资金划付向乙方进行确认(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核实等方式),乙方应予以配合。

5、 甲乙双方应及时核实纠正可能发生的账务差错,建立、健全银企对账制度。甲方按月发出乙方上月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务信息,并按季对乙方的存款账户余额进行对账,乙方应按要求反馈对账情况。如乙方未按要求反馈对账情况或对账结果不一致的,甲方有权在对账完成前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措施。如因乙方对账不及时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6、 甲方将定期在营业机构或网站公布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乙方应及时查阅。乙方一旦签署本协议,则视为乙方已知晓并同意甲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7、 如乙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乙方配合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8、 甲方发现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变更,并通知乙方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乙方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停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措施。

9、 甲方发现乙方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到期,并通知乙方到银行办理更新手续,乙方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措施。

10、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销户:

(1)不再使用本账户;

(2)本账户有效期届满不再延期的;

(3)开户证明文件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4)单位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5)与甲方约定的销户情形发生的。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上述(2)至(5)项情形但未办理销户的,甲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并通知乙方在30日内予以撤销。

11、 乙方应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配合甲方开展年检及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年检及相关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或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12、 甲方对乙方账户采取停止支付措施后30日内,乙方仍未到甲方开户网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账户业务。

13、 无论账户是否设置有效期,均不影响甲方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账户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停止支付、中止账户业务等措施。

四、协议生效

1、 本协议于乙方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生效,如乙方撤销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 甲乙双方需要变更、增加协议内容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部分变更不影响未变更部分效力。

3、 因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调整导致协议条款不再适用的,甲方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调整协议内容,并通过甲方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通知乙方。

4、 甲方因管理需要调整本协议条款,应通过甲方官方渠道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通知乙方。若乙方于协议条款调整后继续使用账户服务的,则视为乙方已阅读、了解并同意接受调整后的协议条款。乙方对甲方调整后的协议条款有异议的,可以终止协议,撤销账户。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通知与送达

1、 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协议首页列明的通讯地址(一方另行书面通知对方变更地址的,按新地址)送达对方。

2、 通知以快递方式送出的,则对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对方;通知以信函邮寄方式送出的,则信函发出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对方。

3、 双方提供的联系地址、电子终端(包括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将作为本协议项下信息通知及争议解决的送达地址。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各个争议解决阶段。

4、 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后的地址。

5、 除上述约定外,受诉法院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邮寄至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如争议解决期间送达地址变更,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及争议解决机构变更后的地址。

6、 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七、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它

1、 本协议中所称工作日,系指为甲方对外开业从事一般对公业务之日(星期六和星期日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除外)。

2、 本协议中所称停止支付是指甲方停止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3、 本协议中所称中止业务是指甲方停止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4、 本协议未尽事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