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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自然人股东成本原值申报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0-11-27 浏览字体:[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自然人股东: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要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即在公司上市前持有的股份)的成本原值(包括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含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相关资料,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成本原值鉴证报告;未申报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股东,将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原值。

鉴于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的成本原值需要股东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自然人股东请根据个人实际持股情况,进行持股成本原值申报安排。

据此,本行对全体自然人股东就以下事项予以告知:

一、需申报持股成本原值的自然人股东请提供以下资料:

1.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见附件);

2.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本人身份证/护照、股权证、股转转让款项收付凭证(即银行流水单(显示收付款户名、金额)或银行回单(显示收付款户名、金额),并需有银行盖章)、股权转让协议(适用于以协议转让方式)、其他受让方式取得凭证(如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前述资料均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原值专项审核报告原件2份。

二、在申报期间内不进行申报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持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的,视为自愿放弃持股成本原值申报。不进行成本原值申报的自然人股东在实际转让限售股时,将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三、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自然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在本行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本行自然人股东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五、申报时间: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仅工作日受理)。

六、申报地点: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105室

七、咨询电话:021-962999

本行已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原值申报工作的顾问,如对原值申报所需提供资料存在任何疑问,请联系021-63238531、021-63238588。如对所需提供资料之外事项存在任何疑问的,请联系上海农商银行021-61898863,021-61899164。

特此公告。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声明及承诺.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