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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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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由上海农商银行系统内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为存款人签发的一种本外币一体化多功能存取款凭证,它可以与储蓄存折并用,实行一卡多账户管理。每张借记卡有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和多个跨储种、跨币种存款账户。其中,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必须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存款、取款、转账和消费等功能;IC借记卡还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可实现电子现金交易功能;电子借记卡无实体介质,可支持无需实体介质的借记卡交易。

第二条    上海农商银行借记卡按照发卡对象的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联名卡。其中,鑫通卡、鑫E卡是面向所有客户发行的借记卡普卡,鑫意卡、鑫意白金卡是针对高端客户发行的借记卡金卡和白金卡;联名卡是上海农商银行与合作机构合作发行的一种银行卡产品,联名卡产品有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上海市敬老卡、上海家政卡、上海双界面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和与相关合作机构联名发行的借记卡等。借记卡按照信息载体的不同,可分为磁条卡、芯片卡、集磁条与芯片一体的复合卡和无实体介质的电子借记卡, 其中,按通讯方式不同芯片卡还可分为接触式、非接触式和双界面IC卡(同时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目前,上海农商银行发行的鑫通卡、鑫意卡、鑫意白金卡均是集芯片和磁条于一体的双界面IC卡(以下简称IC卡),鑫E卡是上海农商银行发行的电子借记卡产品。本章程中借记卡指代包括实体借记卡和电子借记卡,如部分业务不包含电子借记卡将会在文中明确指出。

按照发卡方式的不同,分为定制卡、预制卡和电子借记卡三种。

按照发卡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借记卡和电子借记卡。

第三条    借记卡所有权属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所有营业网点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借记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领

第五条    借记卡的使用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储蓄管理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公民或境外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

第六条    磁条卡定制卡为凸字记名卡,IC卡定制卡则为平面记名卡,卡面都印有发卡行标识码、卡号和持卡人姓名的汉语拼音,IC卡还印有卡片有效期。申领人申办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个人开卡材料。发卡行对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申领。定制借记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借记卡,若自申请日起超过六个月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未领取的借记卡由营业网点按规定收缴作废处理,同时注销账户。

第七条    申领IC借记卡时,IC卡电子现金功能默认开通。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上限为1000元(含),卡片电子现金临时账户资金上限5000元(含)。

第八条    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借记卡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网点、手机银行或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九条    借记卡开卡、挂失、补卡或换卡时,发卡机构将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具体以上海农商银行公布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手册》为准。

第十条    磁条型借记卡有效期至20491231。电子借记卡无有效期限制。IC卡有效期最长为10,具体视持卡人申领卡产品类型而定;卡片到期后将无法使用,除少数不涉及动账的交易,如借记卡挂失、密码重置等,为保证持卡人的正常使用,持卡人可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按上海农商银行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新换卡手续而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上海农商银行各营业网点、具有相应功能的自助机具上存取款、转账、查询、圈存、修改取款密码和在银联特约商户的POS机具上进行消费,完成相关业务签约后还可通过上海农商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微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以及其他服务功能,并可实现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的办理。其中,电子借记卡不支持所有需通过实体介质进行的交易。

IC借记卡在实现磁条卡存取款、转账、联机消费等功能的同时,还可实现电子现金应用功能,包括资金圈存、脱机消费、以及卡片余额和交易明细的查询。

第十二条       借记卡使用时必须先存后取,不具有透支功能。保障持卡人存款账户资金安全,卡片必须由持卡人设置取款密码;IC卡持卡人在使用电子现金进行脱机消费时,免输取款密码;但IC卡电子临时账户中的资金,持卡人须输入取款密码后方可交易。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不取现。

第十三条       发卡行对持卡人存取款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持卡人在自助机具(包括取款机和存取款一体机)上办理取款业务,每张卡单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0,单日限取八次;办理跨行转账业务,每张卡单日累计限额不得超过50000元。电子借记卡不支持自助机具交易。

第十四条       本行所有借记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无任何理由的公款私存;借记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和转让等,否则由此引发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借记卡持卡人跨行、跨境ATM取款或在他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以及在上海农商银行异地营业网点办理业务的,须按上海农商银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手册》缴纳手续费。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遇卡片被自助设备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或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卡片持有者的材料到自助机具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当委托他人代理时,还需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委托书。

 

第四章  卡片管理

第十七条       实体借记卡持卡人如遗失借记卡,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紧急情况下,持卡人可先通过本行电子渠道和网点申请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五个自然日。为保证持卡人账户资金的安全,持卡人应及时办理书面挂失。卡片正式书面挂失后,即停止支付。

IC借记卡卡片挂失后,一旦发生联机交易将进行金融应用锁定,如要恢复,持卡人需凭IC卡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凭取款密码进行应用解锁,不随口头挂失有效期满而自动失效。已挂失卡片的电子现金余额仍可凭卡进行脱机消费,该交易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

电子借记卡不支持挂失,如客户遗忘电子借记卡卡号,可通过手机银行登录后输入取款密码查看完整卡号或由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网点查询完整卡号。电子借记卡如需停止支付,应至上海农商银行网点办理销卡业务。

第十八条       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或挂失失效后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七个自然日后可至原挂失网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卡,补换新卡需缴纳卡片工本费。

第十九条       若借记卡或卡折同户的存折挂失后,且未补卡/折,在挂失有效期内又找回原卡或卡折同户的原存折,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原挂失网点申请解挂,恢复使用原卡或卡折同户的原存折。

第二十条       若借记卡损坏,持卡人可通过上海农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业务。客户可根据偏好选择更换卡产品,更换卡产品时须遵循相关产品换卡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一借记卡进行取款密码的输入操作,若各渠道连续三次输入取款密码不正确的,发卡机构将对卡片进行锁定,任何凭取款密码发生的资金交易均无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同一借记卡在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的,若各渠道累计连续三次输入查询密码或网上支付密码错误,即对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进行锁定,客户未解锁前不能办理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

第二十三条          借记卡被锁定后,客户可到上海农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向经办人员出示身份证件(须为借记卡开户所用证件)及借记卡(电子借记卡需提供卡号),由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委托书,由客户输入原借记卡取款密码进行核对。如为电话银行或网上交易被锁,则输入电话银行密码或网上交易密码,在通过密码校验后为客户解除锁定。借记卡被锁定后,与其对应的存折仍可在网点办理存、取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          若持卡人遗忘借记卡密码,持卡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电子借记卡需提供卡号)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交易。由持卡人重新输入并确认新的六位取款密码,新的取款密码立即生效

第二十五条          同一客户在上海农商银行开立借记卡不得超过4;如之前已持有4()以上借记卡,原则上不得开立或激活新的借记卡,上海工会会员服务卡、上海市敬老卡和上海双界面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电子借记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如客户却有必要原因开立或激活的,需填写情况说明。

第二十六条          若持卡人不再使用借记卡,可至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销卡手续。IC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出卡片电子现金余额,则受理网点为持卡人办理预销卡手续,并通知持卡人需要在10天清算期后至上海农商银行网点正式销卡。

 

第五章  行业应用

第二十七条          借记卡带有“交通联合China T-Union”与“公交卡”标识的银联IC卡(以下称交通应用卡)可支持交通刷卡支付功能。

(一)交通应用卡使用时,需遵守本章程及《上海公共交通卡购买使用须知》,交通应用卡包含金融账户和交通卡账户,金融账户与交通卡账户独立核算,其中交通卡账户由上海公共交通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卡公司”)负责管理,不属于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范畴。交通卡账户不记名、不挂失、不计息,未充值无法使用。交通卡账户发生透支时,不涉及金融账户抵扣或透支。

(二)交通卡账户移资或退资由交通卡公司负责处理。

(三)交通应用卡换卡时,受理网点应为持卡人办理交通卡账户移资登记手续,由交通卡公司根据其系统记录的余额在7个工作日内为持卡人办理移资处理;换卡完成后,持卡人持新卡至交通卡充值网点或自助服务设备办理圈存,调整交通卡账户余额。

(四)交通应用卡销卡后,交通卡账户余额不可再办理移资或退资。

第二十八条          借记卡背面印有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印章的银联IC借记卡(以下称社保卡)可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待遇功能。

(一)社保卡使用时,需遵守本章程及《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社保卡由上海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等负责管理,社保卡包含金融账户和社保账户,金融账户与社保账户独立核算,不属于个人结算账户管理范畴。社保卡可用于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就业服务、劳动关系、人事人才、居民健康管理等事务;社保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不挂失、不计息。

(二)上海市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负责社保卡的应用管理、制卡及发放等管理工作。本行及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社保卡申领、挂失、补换卡等工作。

 

第六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借记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查询余额等业务,如遇拒绝办理相关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三)借记卡停止使用后,与卡同户的存折可继续使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四)持卡人应配合上海农商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和相关资料,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向发卡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此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需注销借记卡时,注销实体借记卡到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下挂各项存款余额结清手续,注销卡片,借记卡剪角处理后交回客户;注销电子借记卡可在上海农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下挂各项存款余额结清手续。

(六)持卡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借记卡。

(七)办理借记卡开卡及激活业务原则上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办理。

(八)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持卡人同意上海农商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持卡人的金融信息向持卡人推荐或提供上海农商银行的其他产品和服务。对持卡人明确表示不同意接受的项目,发卡银行应停止推荐或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

(十)持卡人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上海农商银行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上海农商银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上海农商银行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十条       上海农商银行的权利、义务

(一)上海农商银行要依法合规经营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时,上海农商银行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规定,上海农商银行有权限制交易措施直至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四)上海农商银行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等。

(五)上海农商银行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对借记卡持卡人开展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工作,有权要求申请人、代理人、持卡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有权对代理员工批量开立借记卡的单位开展尽职调查。对于持卡人身份或交易异常且未提供合理解释和证明资料时有权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直至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借记卡。

(六)上海农商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七)上海农商银行处理持卡人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持卡人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上海农商银行收集持卡人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持卡人自主选择是否同意上海农商银行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持卡人不同意的,上海农商银行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上海农商银行向持卡人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第七章  计息

第三十一条          借记卡对应的活期和定期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并代征利息所得税;但电子现金账户、临时账户及交通卡账户中的资金不计付利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农商银行制定的有关借记卡管理办法、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上海农商银行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上海农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报告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