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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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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灵活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下称“本条款及细则”)是关于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灵活分期(下称“灵活分期”)业务的具体约定及规定。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开通灵活分期业务的前提是持卡人接受并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内容;持卡人申请或同意开通灵活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在灵活分期业务开通期间,本条款及细则一直有效。

第一条 业务定义及使用收费

1、灵活分期业务是指上海农商银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个人当期用卡交易提供的分期还款服务。由持卡人向上海农商银行提出申请,将其信用卡用卡交易按照约定进行分期还款。持卡人按照信用卡账单偿还本金,同时由上海农商银行向持卡人或商户收取约定的分期利息。

2、灵活分期利息标准及每期应还本金计算规则

1)灵活分期业务利息为按期收取,每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利息在每期账单日分期入账。

每期利率为0.65%1.50%,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为12.42%18.00%(单利)。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内部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后年化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n为年内还款期数,每月还款一次则n12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12*IRR。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仅供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值与参考值存在差异。

持卡人办理分期交易的分期金额、分期模式、分期期数、分期利率等以持卡人申请结果为准。

2)灵活分期业务可申请期数为1-60期(每期为一个月)。

3)灵活分期业务本金分摊方式为每月均摊本金,按期归还,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本金总额/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计算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4)灵活分期业务的每期应还款金额=每期利息+每期应还本金。当期分期利息及当期应还本金均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持卡人进行灵活分期业务期间,若有逾期情形产生,须按《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及利息

5)任何交易成功办理灵活分期后,均不再按原交易计算免息期或计收利息,转而按期计收相应灵活分期业务利息

3、灵活分期业务的提前还款及提前还款违约金收费标准

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灵活分期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余额,需通过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户服务热线等上海农商银行认可的渠道进行申请。持卡人对分摊中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提前还款时,上海农商银行不收取提前还款本金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但将一次性扣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未分摊本金的5%作为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所有未还款项将在最近的一个账单日全部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前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均不予退还。

持卡人提出提前清偿分期还款债务的,必须一次性将所欠债务全部清偿,不得申请部分提前清偿。

上海农商银行保留对持卡人申请提前还款的最终审批核准权。

第二条 申请、使用及还款

4、灵活分期业务适用于上海农商银行指定的个人卡人民币交易,申请仅限主卡持卡人,鑫风卡、鑫福农卡、商务卡、鑫智白金卡及各类分期专用卡发生的各类交易暂不可申请。

5、灵活分期业务仅限用卡情况正常、信用状况良好、账户状态正常且在最近六期还款周期内未发生过两次(含)以上逾期情况的持卡人办理。

6、对单笔消费金额达到人民币 100元(含)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交易,持卡人可通过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户服务热线、手机银行等上海农商银行认可的渠道申请办理灵活分期业务。

7、持卡人申请办理灵活分期业务须在消费交易账单日前(不包含账单日当天)提出申请。

8、申请灵活分期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还款业务。申请金额应等于或小于其信用额度。

9、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灵活分期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10、不能申请灵活分期业务的交易:

1)取现交易、转账交易、分期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它信用卡收费);

2)美元账户交易;

3)房地产销售交易;

4)已出账单的所有交易;

5)上海农商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申请灵活分期的交易。

11、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业务后,原交易金额所占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根据持卡人每期的还款金额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2、持卡人办理灵活分期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上海农商银行消费积分政策计算积分。原始消费交易分期后的每期分摊金额不计算积分。

13、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4、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账户的,分期还款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5、灵活分期的撤销

灵活分期交易一经受理,不可修改和撤销。

16、灵活分期的变更及展期

上海农商银行不办理灵活分期业务的展期和暂停业务。

17、退、换货

持卡人与商户间发生退换货等退款情形,已成功办理的灵活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将继续正常进行。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8、上海农商银行保留主动终止持卡人灵活分期业务的权利,终止行为无需通知持卡人及获得持卡人同意。农商银行终止持卡人灵活分期业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账户发生逾期停用的;

2)持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

3)持卡人违反了《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5)根据上海农商银行合理判断持卡人有信用程度降低的其他情形;

6)其他情况导致上海农商银行认为有必要终止灵活分期业务的。

19、若上海农商银行对持卡人交易存在疑问,持卡人须配合上海农商银行提供有效交易凭证。有效交易凭证为持卡人名的机打发票或其他上海农商银行认可的票据。

20、若上海农商银行行使本条款及细则第十八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提前到期,无须经特别告知;在此情况下持卡人须立即向上海农商银行一次性支付一切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和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以及《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违约金以及利息,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四条 声明事项

21、持卡人同意若因持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行为给上海农商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则须向上海农商银行赔偿(包括诉讼情况下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2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五条 其他

23、本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24、上海农商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此等修改于上海农商银行官方网站公布或通过《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所规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后生效。

25、如有任何疑问、投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021-9629994006962999(境内)、86-21-55524590(境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