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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车牌随鑫分业务条款及细则(2022年第2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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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商银行车牌随鑫分业务条款及细则(下称“本条款及细则”)是关于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车牌随鑫分(下称“车牌随鑫分”)业务的具体约定及规定。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下称“持卡人”)开通“车牌随鑫分”业务的前提是持卡人接受并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全部内容;持卡人申请或同意开通“车牌随鑫分”业务即表示其已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在“车牌随鑫分业务”开通期间,本条款及细则一直有效。

第一条 业务定义及使用收费

1、“车牌随鑫分”是指上海农商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持卡人可在其额度内申请用于支付个人车牌购置的专项分期业务。持卡人按照约定的交易模式交易,并以约定的还款方式分期偿还分期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

2、分期利息、分期期数及每期还款规则如下:

(1)“车牌随鑫分”利息为按期收取,每期利息=分期总金额*每期利率,利息在分期后的每期账单日分期入账。

每期利率为0.80%至1.50%,近似折算为年化利率为17.25%至18.00%(单利)。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是通过计算内部报酬率(使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量现值的折现率)后年化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n为年内还款期数,每月还款一次则n12T为总年数),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单利)仅供评估资金成本时参考,因交易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提前还款等不同可能导致实际值与参考值存在差异

持卡人办理分期交易的分期金额、分期模式、分期期数、利率等按持卡人申请并批核的结果执行。

(2)“车牌随鑫分”业务的分期期数为1期至60期(每期为一个月)。

(3)“车牌随鑫分”业务的本金还款模式为每月平均分摊本金,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四舍五入),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计算入账,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4)“车牌随鑫分”业务的每期应还款金额=每期利息+每期应还本金。当期分期利息及当期应还本金均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持卡人进行“车牌随鑫分”业务期间,若有逾期情形产生,须按《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相关规定缴纳违约金及利息

3持卡人若要对已分摊的“车牌随鑫分”交易提前清偿未偿付的分期款项,须通过上海农商银行客服热线021-962999进行申请,经上海农商银行核准后方可提前还款。持卡人对分摊中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提前还款时,上海农商银行不收取提前还款本金在剩余期数内的分期利息,但将一次性扣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未分摊本金的5%作为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前期已收取的分期利息均不予退还。

第二条 申请、使用及还款

4、“车牌随鑫分”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及账户状态正常、且经上海农商银行评定符合办理要求的持卡人办理。

5、持卡人可通过上海农商银行认可的渠道申请办理。业务咨询可详询上海农商银行客服热线、上海农商银行网站或网点。

6、“车牌随鑫分”业务仅限人民币币种。持卡人可在其额度内申请“车牌随鑫分”业务。持卡人申请额度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含)起,最高不超过账户信用额度。溢缴款和临时额度部分不能申请“车牌随鑫分”业务。持卡人可申请的“车牌随鑫分”额度和最终放款金额以上海农商银行实际批核的金额为准。

7、持卡人申请“车牌随鑫分”核准后,上海农商银行将款项划至约定账户。转账至合作机构账户的,原则上根据合作机构与上海农商银行相关约定执行,经持卡人授权,由上海农商银行将持卡人的分期款项划转至合作机构账户。

8、“车牌随鑫分”款项可用于车牌购置领域,车牌分期款项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股票、期货及其他股本权益的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包括归还贷款或信用卡在内的“以贷还贷”,不得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相关领域。持卡人必须保留相关消费凭证,消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农商银行认可的发票、收据、购销合同等,且金额需覆盖该笔申请分期的全额。上海农商银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能有效证明该笔款项已用于约定用途,上海农商银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偿清分期余额,包括但不限于剩余分期本金及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同时上海农商银行将有权拒绝持卡人再次办理本业务的申请。

9、持卡人申请的“车牌随鑫分”业务一经成功办理,不可进行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持卡人与经销商之间的约定均与上海农商银行无关,持卡人成功办理本次分期业务后,需偿还所欠分期付款债务,不得以与经销商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上海农商银行分期付款债务。

10、持卡人成功申请“车牌随鑫分”业务后,所申请的全部本金将占用其信用额度,占用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专用额度仅做定向约定使用,专用额度无法做其他消费使用。

11、持卡人应将“车牌随鑫分”账款还至持卡人本人办理“车牌随鑫分”的信用卡账户中。如由于持卡人账款归还账户有误所产生的逾期情况和相关息费,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12、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未分摊部分。

13、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账户的,分期未还欠款须先予以清偿。

14、“车牌随鑫分”分期本金及利息均不计积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5、上海农商银行保留主动提前结清持卡人“车牌随鑫分”业务的权利,终止行为无需通知持卡人及获得持卡人同意。上海农商银行终止持卡人“车牌随鑫分”业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持卡人在“车牌随鑫分”业务存续期间,“车牌随鑫分”业务对应的车牌已不在持卡人名下的,包括但不限于与上海国拍等相关机构签订《客车额度证明》委托拍卖协议的;

(2)持卡人账户发生逾期停用的;

(3)持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

(4)持卡人违反了《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或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5)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

(6)根据上海农商银行合理判断持卡人有信用程度降低的其他情形;

(7)其他情况导致上海农商银行认为有必要终止“车牌随鑫分”业务的。

16、若出现前述第15条约定情况的,上海农商银行有权宣布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全部提前到期,无须经特别告知;在此情况下持卡人须立即一次性向上海农商银行支付所有信用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和分期提前还款违约金以及《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违约金以及利息,且前期已经扣收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

第四条 声明事项

17、持卡人同意若因持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行为给上海农商银行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则须向上海农商银行赔偿(包括诉讼情况下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18、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理解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五条 其他

19、本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20、上海农商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修改本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此等修改于上海农商银行官方网站公布或通过《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所规定的方式通知持卡人后生效。

21、如有任何疑问、投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021-962999、4006962999(境内)、86-21-55524590(境外)客户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