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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Q&A】《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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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Q:什么是非法集资?
  A: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Q: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A:一是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二是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三是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3、Q: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具体是指什么部门?
  A:“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

  4、Q: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A:《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Q:集资诈骗罪将面临什么处罚?
  A:《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Q: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A: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7、Q:非法集资的四种常见手段是什么?
  A: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8、Q: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是哪四部?
  A:画饼——造势——吸金——跑路。

  9、Q:非法集资常见套路有哪些?
  A: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上当受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3)混淆投资概念,常人难以判断(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10、Q:怎样在日常公众集资的情形中辨别非法集资的存在?
  A:(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11、Q:有什么防范非法集资的方法?
  A:“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12、Q:如何规避非法集资陷阱?
  A:“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要坚守理性底线,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13、Q:经常提到的金融牌照是什么?
  A:俗称的金融牌照是指相关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必须经许可才可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有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14、Q:现在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靠谱吗?
  A: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1)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
  (2)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15、Q:消费返利这种模式可以参与吗?
  A:近期,一些第三方平台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较大风险隐患:(1)高额返利难以实现;(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3)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此类平台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16、Q:常见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有哪些?
  A:一些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以向老年人收取会员费、床位费,欺诈销售“保健品”等手段,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给老年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此类活动不同于正常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1)高额返利无法实现。(2)资金安全无法保障。(3)健康需求无法满足。(4)运营模式存在违法风险。

  17、Q:“炒汇理财”是靠谱的投资渠道吗?
  A:近年来,已有多起外汇理财平台崩盘跑路、突然关闭或被定性为传销诈骗等风险的事件发生,它们的风险主要有四类:
  第一类是业务牌照涉嫌造假。第二类是交易过程不透明。第三类是利用“传销模式”发展客户。第四类是打着“外汇交易”旗号“持续高额分红”。

  18、Q:个人投资私募基金需要注意哪些?
  A:投资前,建议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gs.amac.org.cn)查询该私募基金公司是否登记,该私募产品是否备案。同时,购买私募产品必须符合法定合格投资者条件,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单只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这只私募产品的总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私募产品不能向不特定对象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