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根据申请人与我行签订的协议,在约定条件成立时,我行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提供用于弥补支付结算业务资金缺口的垫款,以确保申请人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结算服务。
产品特色
•手续简便、使用灵活
•透支结算、保障信用
•一次申请,循环使用
适用范围
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并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业务范围:申请人签发的支票或承兑商业承兑汇票在向我行申请提示付款时存款不足,且存款不足金额小于等于其可用授信额度的,我行为其垫款,但不包括申请人办理汇兑等主动付款业务以及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申请流程
1、客户向我行提出业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我行进行授信调查、审查、审批;
3、我行与客户签订协议等法律性文件;
4、我行启用额度。
业务规定
1、授信额度有效期不超过1年(含),从支票授信业务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单笔透支的发生日必须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有效期后的1个月(含)。
2、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透支最多发生4次。
3、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每次拟透支的金额与未偿还的透支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
4、申请人单笔透支的透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含)。